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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6-12-11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教学质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结合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计划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录取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二级学院的招生工作小组,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全程进行监督以及信访接待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上海市教委的领导下,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招生规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录取工作将严格遵循《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章程》进行。

  第四章  招生纪律与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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