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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发布时间:2007-4-6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    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  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是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  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拉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具有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    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的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    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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