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试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同时为激发在校外国留学生的求知与创新,发挥特长,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学金种类、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B 类、C类共3类。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用于资助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全日制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全日制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我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旨在奖励综合素质优秀,品学兼优的攻读学士、硕士、博士的外国留学生(新生和在校生)。
三、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五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
A类: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另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月11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400元。其中,政府补贴4万元,不足部分由学校资助。
B 类:免交注册费、学费、必修课教材费;其中,政府补贴2万元,不足部分由学校资助。
C类:奖励金额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人民币共三等。
第六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详见“计划”(附1)。
四、奖学金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中政府下达的部分须落实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余部分由学校予以免除。
五、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八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详见“申请细则”(附1、2、3)
六、奖学金评审与确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业务专家、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部负责人与招生部门负责人、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学位与培养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学校相关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负责人为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为秘书。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部负责人与招生部门负责人、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工作范畴分别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报学校“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上提供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学生面试,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结果将适时在学校网站公布或共示。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7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