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上海中医药大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校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第二条精神,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医疗、科研或专门技术上作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从国家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为职工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条:硕士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的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我校按照本实施细则,与在校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学位,表明具有相应学位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五条:本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由本校负责高层次教学的研究生院负责,配一名副院长兼管,一名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关于申请者的条件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2、 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绩。
3、 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申请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进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
1、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我校审核同意后,应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并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全国外语水平统一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2、 申请者在通过课程考试和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后,可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并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申请学位的论文;(3)学士学位证书;(4)外语统考合格证书;(5)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6)经所在单位审定签署的学位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7)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应有一位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3、 我校应对申请者所报材料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申请者的申请被受理后,我校按有关规定办理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批工作。
第八条: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均与同学科、专业的在校研究生相同。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书,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我校研究生院聘请三位有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是学科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由学位授予单位指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论文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论文答辩公开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几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分会负责审核通过,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经全体成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单独编号备案。
第十三条: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其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按研究生归档材料要求,由研究生院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我校研究生院制定,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本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见另文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1998年12月起实施,以前的同类文件同时作废,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