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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3-11 访问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事宜”职责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

1.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原则举行的答辩为无效答辩,应当撤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重新答辩或不得答辩的处理,并按照违反校纪校规做出其它相关处理处理。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答辩,以结业处理。

5.        学位申请者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申请者若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者做放弃申诉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决定分为维持答辩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答辩两种。答复决定为最后裁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补充规定

1.        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无记名投票表决,可做出如下决议:①建议授予学位;②论文修改,经审议通过后再建议授予学位;③暂缓授予学位;④不授予学位,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或学位申请;⑤不授予学位,且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2.        通过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者,按学位申请规定程序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者做放弃申诉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决定分为维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种。答复决定为最后裁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补充规定

1.        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学位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无记名投票表决,可做出如下决议:①同意授予学位;③暂缓授予学位;④不授予学位,允许再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和/或学位申请;⑤不授予学位,且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同意授予其相应学位者,按学位申请规定程序颁发学位证书。

3.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者做放弃申诉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决定分为维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二种。答复决定为最后裁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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