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条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在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储备和选拔人才,博士后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我校在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三个博士后流动站内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取得博士学位一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本校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我校博士后流动站鼓励留学归国人员进站从事研究工作,欢迎已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与我校合作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进站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的申请者通过格式审查后,必须在当年度指定的合作导师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进行进站综合考核。进站考核必须认真对待、全面审核、严格把关。由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确定进站。
第八条 通过进站综合考核的申请者,必须填写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所在单位同意函。
第九条 申请材料经审核齐全者,由我校博士后主管部门将材料统一报送上海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 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海市人事局的博士后进站通知后,通知博士后申请者按指定时间进站。
第三章 在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科研工作必须适当延长者,需经合作导师和二级学院、研究所批准,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我校或医院人事部门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依照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一年后,应当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以上,或获得第一负责人的局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申请专利一项。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超过规定进站时间一个月未办理进站手续者;
(二)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八)博士后因故自行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档案等迁落手续由博士后管理部门报呈上海市人事局退回原籍。
第四章 出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博士后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第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部门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和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二级学院和研究所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我校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五章 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我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件
附件一: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流程
附件二: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进站综合考核工作程序
附件三: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程序
附件四: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条例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