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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场地外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18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场地管理,充分利用学校场地为社会服务,经讨论决定,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出借学校场地,并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操作流程:

  1、党委、校长办公室对借用学校场地的单位的资格、借用场地的用途进行审核。

  2、借用学校场地的单位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接洽,对借用的场地及时间进行确认。并由该管理部门出具可以出借的证明。

  3、党委、校长办公室凭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外单位签订协议。

  4、财务处凭协议约定内容收取费用。

  5、相关管理部门凭财务收据开放场地,提供服务。

  二、收费标准:

  (一)对借用场地拍摄公益性广告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同意,予以免费出借。

  (二)对借用场地进行非公益性拍摄活动者,室外场地3000~5000元/半天,室内场地500~1000元/间/半天。

  (三)对借用场地进行学术活动或举办会议者,普通教室100元/半天;多媒体教室200元/半天;阶梯教室500~800元/半天;报告厅2000元/半天。

  (四)借用体育场馆举行大型活动者,按活动要求按成本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不包括工作人员劳务费,且仅限于工作时间及不需任何特别设备或附加服务,如非工作时间借用,在此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如需特别设施或有特别要求,其费用另行协商。

  三、费用管理

  出借场地所收取的费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结算,并按一定比例提成,作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奖励。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学校报告厅、阶梯教室外借的暂行规定》同时取消。

                                  上海中医药大学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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