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具体情况,特指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经过一定时间使用,确已丧失效能且无修理价值,各使用单位经负责 人同意、签名、可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告。
二、上级管理部门(院、部、处)接到报告,应及时认真组织技术鉴定,经(院、 部、处)负责人审批签名后转校设备管理部门,并提交仪器设备管理卡。
三、校设备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复鉴,十万元以上大精仪器报废须由设备处组织二位以上非本使用单位专家复鉴。
四、经技术鉴定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按设备价值分级审批。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由设备科审批,五千至五万元的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设备处批准;五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经校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报市教委备案。
五、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也应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借口扔弃于房外;不得私自拆零,确需某些零配件,可向校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拆零。如发现扔弃、遗失,
私自拆零,设备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销帐手续,并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责任。
六、报废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视情况不定期进行变价出售,变价出售必须尽力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出售后,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
设备处
200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