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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学校印章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22 访问次数:
 

  学校的印章是代表单位取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为了正确掌握印章使用范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实际用印情况,特拟订本规定请各部门切实掌握,照章办理。

  一、校印章使用范围

  1、工作证、学生证、公费医疗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请书、名誉证书、退离休证等;

  2、以学校名义发送的报告、文件、公函、通告、通知等;

  3、市内局以上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4、去外地局以上单位出差的介绍信;

  5、向国外寄出或携带论文资料;

  6、向上级有关部门发的各类报费、鉴定申请表、鉴定证书;

  7、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8、海关提货证明(不包括私人物品);

  9、出省市用车的用车单;

  10、院领导或院办主任认为必须用印的文件、证

  二、用印手续

  1、各类证书用印需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2、需出具学校介绍信的,均应凭本单位(系、部处、所及附属单位)签字的用印凭证方可办理;

  3、公文、公函等用印须凭院领导签发的原件;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均应先送交法律顾问室,财务处或有关主管部门会签后方能办理;

  5、公务出差购买飞机票严格按学校(88)办字14号文办理,均需先由校长同意方可办理;

  6、向国外寄发或携带论文资料,均应先由科研处

  或教务处及保密委员会审定后可办理;

  7、海关免税手续证明均由设备科长签章后办理;

  8、出省市的用车单须经院务处长签名同意后办理;

  9、基建、财务、设备等部门的工作报表,须先由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按常规办理;

  三、各系、部、得及附属单位等部门亦应严格印信管理,落实专人保管,掌握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党委、校长办公室

20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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