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文件
党委、校长办公室
校内文件
政策法规
搜索
友情链接
  校内文件
上海中医药大学夜大学本科生学位授予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20 访问次数:
 

  上中医(2003)  成教字第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我校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例如下: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2、 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在申请学位前四年内,通过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国家认可的CET4及以上等级英语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在毕业后一年之内通过上述英语考试者,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超过一年者不再发证。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 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 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者;

  4、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及五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5、 结业生经补考合格后发毕业证书者

  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 在学生毕业时,成教部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统一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2、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成教部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署,并通知学生本人。

Copyright © 2006 上海中医药大学
地址:上海市蔡伦路1200号 邮编:201203 总机:86-21-51322222
沪ICP备05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