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医(2003) 成教字第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我校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例如下: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2、 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在申请学位前四年内,通过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国家认可的CET4及以上等级英语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在毕业后一年之内通过上述英语考试者,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超过一年者不再发证。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 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 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者;
4、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及五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5、 结业生经补考合格后发毕业证书者
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 在学生毕业时,成教部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统一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2、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成教部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署,并通知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