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医[2005]学字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学籍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台港澳学生、预科生、外国留学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前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在学校复查合格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并到校注册者,应当根据学校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提供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后先办理延缓缴费手续,然后再予以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重修或补考等制度按学校教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试读等要求,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同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个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凡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不符合升级标准的,应予留级。
因学校专业设置变化,无相应专业可留,学生可跟班续读,至该年级正常毕业时间,由本人申请予以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请假的,需提交书面请假单。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学生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还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
对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的,一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给予记过处分;两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可以按《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两年。
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服兵役期间)可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再延长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半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应当在退役后一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试读一年后仍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或达到留级标准两次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两周,视为送达学生。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校园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权申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对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的决定,学生、学校应当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的《大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预科生,插班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教学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