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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2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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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文件

  沪内审协〔2003〕5号 

  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认真贯彻《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贯彻落实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的认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核发资格证书。

  二、岗位资格证书认证工作实行市内审协会统一注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期分批(先专职后兼职)进行。 

  三、市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沪单位内审机构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初审、申报、登记和管理。各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负责本区(县)行政事业部门、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含民营企业)的初审、申报、登记和管理;上述范围以外的原则上由市内审协会初审、登记和管理。

  部门内审机构、各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要落实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报市内审协会。

  四、各部门内审机构、各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要依据认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将申报人员的信息资料输入市内审协会提供的管理系统,严禁随意放宽条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电子文件)、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备齐后,告知市内审协会,由市内审协会确定具体审核、注册日期。

  资格证书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盖章,市内审协会统一编号、注册。

  五、按中国内审协会规定,每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5元,由负责初审申报的单位代收。

  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内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接受后续教育。其管理程序与资格认证程序相同。后续教育学时50%(即40学时)为中国内审协会和市内审协会举办的规定内容培训课时,其余学时参照《办法》中第六条3-5款累计或参加由部门、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举办的培训完成。凡未完成规定学时者在资格证书年检时不予注册。

  七、各部门内审机构、各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要提前十天将培训的内容、课时等,报市内审协会审核。(见《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申报表》) 

  八、各部门内审机构、各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将持证人各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数分类填入登记表中,并验证盖章,报市内审协会审核后,每二年进行年检一次。本次岗位资格证书的申领工作到 2004年3月底结束。今后内部审计人员需申报岗位资格证书的,每年12月份进行申报、注册。

  九、各部门内审机构、各区(县)内审协会(审计局)要按规定格式(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登记表)建立台帐,市内审协会定期进行检查。

  十、有关本市发证事宜的解释由市内审协会负责。

  附:1.有关事宜也可到上海市审计局网页查看,

  网址:http://shenji.stc.sh.cn

  2.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电子信箱为:shiia@citiz.net

  3.协会联系电话:63787200-2404或2409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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