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发布日期]: 2007-7-13 [阅读]:人次第一章 会 名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第二章 宗 旨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加强母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校友,互通信息、交流学术、增进友谊,共同为振兴中华、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任 务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2、交流中医药学术信息,弘扬中医药文化精华; 3、增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凝聚力,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4、提高上海中医药大学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与影响。
第四章 会 员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1、上海中医药大学历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培训生、研究生、西学中班学生、访问学者及台港澳学生、留学生、夜大学学生; 2、曾或正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包括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者(含博士后); 3、上海中医药大学聘请的兼职、客座人员等。 第五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校友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义务: 1、关心母校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声誉; 2、遵守校友会章程; 3、积极向“校友通讯”投稿。 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经劝阻无效,理事会有权经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 织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办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理事会同意,随时通知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1、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2、审议及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工作计划; 3、改选校友会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 4、批准通过修改校友会章程草案; 5、决定校友会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6、审议及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其他建议和意见。 二、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开,需要书面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会议1/2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 一、理事会的任务: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报告; 3、审议章程修改方案; 4、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决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行使职权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并有1/2以上出席理事的同意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三、理事人选经协商推举产生,经代表大会确认,理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为加强与国外校友联系,特设通讯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推荐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财务由校财务处兼任。 第十条:理事长是校友会的法定代表人,对校友会承担法律与民事责任,对校友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主持。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在理事会及理事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校友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各项活动。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完成秘书长分配的任务。财务人员根据《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分管校友会的出纳和帐务,协助秘书长做好校友会的财务工作。 秘书长是校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校友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各类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年度财务及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章程修改方案、负责校友会内部刊物(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处理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一、本会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1、会员交纳的活动费; 2、校友捐赠; 3、校行政资助; 4、社会捐助; 5、其他收入。 二、本会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 1、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3、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4、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解 散 第十三条:本会在必要时可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过半数出席会员同意,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宣布解散。解散后本会一切人、财、物处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负责执行后,到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本会章程修订程序:先由秘书处提出草案、理事会审议通过,报请行政主管机关审辟,最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归本理事会。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2006.3.18 |